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 第7集

    撰写专利说明书时,是否应当记载“发明的效果”。 如果是,应该写在[发明效果]栏还是[发明实施方式]栏? 有律师和专利律师正在争论是否应该这样做(https://jpaa-patent.info/patent/viewPdf/3240)。
    然而,在权利执行中,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专利法第七十条)不仅取决于说明书中的陈述,还取决于本发明与主题发明之间的相对关系,并且 可以比权利要求的范围更窄或更宽地解释(分别参见[参考资料]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及其解释”下的法院案例1和2)。
    需要指出的是,在准备专利说明书时过多地描述发明的效果会缩小权利的范围。 但是,如果无效宣告理由是缺乏创造性(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则不能行使权利(专利法第一百零四条之三) 专利法)。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侵权诉讼审理中以“有利效果”作为主张创造性的依据(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202bm.pdf)。 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与权利范围的关系是由多种因素的权衡决定的。

  • 第6集

    在日本,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与其他国家相比极低,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成功率也低于其他国家(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tyousakai/kensho_hyoka_kikaku/tf_chiizai/dai3/sankousiryou03.pdf)。
    因此,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日本路过”的现象。 这意味着在美国、欧洲、中国和韩国提交但未在日本提交的同族专利申请数量正在增加。
    为此,近年来,专利权人在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专门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胜诉率有所上升。 然而,大约 40% 的专利侵权诉讼以和解告终 (https://www.ip.courts.go.jp/vc-files/ip/2023/2022_sintoukei_H26-r4.pdf)。 当司法和解记录在案时,该陈述与最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一旦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并作出判决,该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 如果您希望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您可以考虑双方之间达成和解。 当事人之间和解的法律效力是民法典中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695条、第696条)。
    顺便说一下,知识产权调解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https://www.courts.go.jp/tokyo/saiban/minzi_section29_40_46_47/tizaityoutei/index.html)。 作为一般规则,知识产权调解不会向第三方披露。 知识产权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记入笔录时,视为调解完毕,该声明与司法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民事调解法第十六条)。

  • 第5集

    接续第4集,我们将解释各种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软件(计算机程序)算法受专利法保护,算法以流程图的形式表示。 程序发明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按照流程图与标的发明进行比较,并对标的发明的算法进行分析。 分析的结果是,即使权利人认定其权利受到侵犯,在实际的法庭案件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专利法第七十条)可能会比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得更窄或更宽。 它们分别对应于[参考资料]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及其解释”的判例1和2。
    程序显示的图像现已受到 2019 年修订的《外观设计法》(2020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保护。 图像中设计的比较是不言自明的。 然而,在行使外观设计权时,即使权利人认定存在相似,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法院会认定其相似。
    如果同一知识产权受到多部法律保护,即使其中一项不成功,也可能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