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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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集
正如【本所的特征】中所说明的那样,知识产权受到各种法律的保护。
其中,著作权是“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表现”(《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 日本是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如果条约中对作者的权利及其邻接的权利有单独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版权法》第 5 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创建时,无需任何审查或注册程序(非正式原则)。 换句话说,版权在创作时就自动授予,作者可以行使该权利。 即使其他人创作了类似的作品,这也不适用。 然而,为了行使版权,您必须证明您是作者(版权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和第二项)。
在美国,需要向政府机构注册才能获得版权的“形式主义”制度一直维持到近几年,但最终于 1989 年通过《伯尔尼公约》缔结,从而转向了版权法。 “形式主义制度”。做到了。 此外,日本于1899年缔结了《伯尔尼公约》。
另一方面,对于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要获得权利,必须在专利局进行注册(专利法第66条第1款、第14条第1款)实用新型法(第20条第1款,商标法第18条第1款)。 因此,即使您提出了一个想法,如果其他人提出了类似内容的申请并获得了权利,您也将无法实施您的想法(先申请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业产权是先到先得的。 要行使工业产权,您可以通过在专利局注册来证明您是权利人。
在美国,“最先发明”制度,即授予第一个发明者专利权的制度,一直维持到近几年,但2013年,专利法修正案终于颁布,该制度转向了专利法。 “先备案”制度。
为了获得工业产权,需要支付申请费、审查费、注册费,如果您要求代理人提交申请,您将需要支付这些费用。 即使你提出了毫无价值的申请并获得了权利,如果你不行使这些权利,你最终也会浪费你的钱。 从这个意义上说,“慎重、及时”申请工业产权至关重要。 -
第3集
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法第 36 条)并请求审查(该法第 48 条之 2 至 4)后,首次通知时获得注册的比率(无需通知即可立即注册)拒绝原因)率为 14.3%(2022 年 1 月至 12 月)(https://www.jpo.go.jp/toppage/pph-portal-j/statistics.html)。 换句话说,超过85%的申请都会收到拒绝原因的通知。
驳回理由通知书(本法第五十条)是指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情形的通知。 其中,违反该法第36条的行为是由于描述不完整和备案人不称职造成的。 换句话说,对于经纪人来说,这是一个尴尬的拒绝理由。
如果与贵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专利局经常收到违反该法第36条规定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则应认定该专利局作为申请代理人的能力较低。 -
第2集
接续第一集,我会写一篇如何通过网站来区分专利事务所好坏的文章。 即使你创建了一个网站,保持原样也是没有意义的,只会产生负面影响。 网站是信息发送者和接触该信息的人之间进行交流的场所。 沟通不是一种单向的信息传递,而是一种相互的信息交换。 即使网站创建者想要传播此类信息,也不能保证浏览该网站的人会按预期收到该信息。 解释可能与网站创建者的意图不同。 因此,有必要更新网站,以便根据浏览网站的人的反应,更恰当地传达网站创建者的想法。 尽管一些专利局有网站,但多年来没有更新。 一个办公室一年多没有更新网站,就是一个管理不善、马虎的办公室。 即使您要求这样的公司提交工业产权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也有可能无法妥善管理客户信息和申请数据。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是增加企业价值的有效手段。 因此,如果请求工业产权申请的专利局没有妥善管理客户信息和申请数据,公司的价值将因此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