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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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集
在第11集中,我们介绍了基于功能美的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设计注册的对象专注于其功能,则该对象将成为实用新型注册的对象。
在美国,设计和实用新型都纳入专利制度,并作为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受到保护。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两者的关系解释如下:“一般来说,‘实用专利’保护物品的使用和功能(35 USC 101),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物品的外观(35 USC 171)。物品的装饰外观包括物品的形状和配置,或物品上的表面装饰,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装饰性外观,则可以同时获得该物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
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单独的法律保护,但物品的实用性和装饰性可能不容易分开。一件制成品可能同时具有功能性和装饰性。”(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2.html#d0e150263)
上述解释也适用于日本。如果您基于功能美而创建了设计,您还应该为该功能申请实用新型注册。如果您创建了形状或配置独特的发明,您还应该为该形状或配置申请设计注册。
如果您同时获得了设计权和实用新型权,当您行使针对侵权的权利时,即使其中一种不被认可,另一种也有可能被认可。 -
第11集
在《设计法》中,“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能够给人视觉美感的物品形状、建筑物形状或者图像。”(同法第二条第一项) 。
这个“美感”是什么?首先是传统的装饰审美。它用于装饰实用物品,使其看起来美观。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功能美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在德国魏玛建立的包豪斯艺术学校。功能美是指只追求功能、消除装饰的外观美。这就是工业设计的思想。德国著名工业设计师迪特尔·拉姆斯(Dieter Rams)倡导“少而精”的理念。我们的想法是,消除装饰的设计将提供更好的产品。据说 Dieter Rams 的思想影响了 Jonathan Ive,并创造了 iPhone 的设计。
作为外观设计注册的一项要求,它规定“创造了可在工业上使用的外观设计的人……可以获得该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该法第 3 条第 1 项)。这表明外观设计注册的一个要求是必须能够工业化批量生产。这个“可用于工业用途”表明排除装饰、追求功能而具有功能美感的产品有资格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在日本的设计审查标准中,作为“通过视觉创造美感的事物和未被识别的事物的例子”,它被列为“主要目的是功能、作用和效果,并且几乎没有美感的事物”(第三部第1章2.4(2))。在《设计》(高田忠着)中,指出这些审查标准的解释和应用需要讨论(同书第86页)。 -
第10集
在第9集中,我们解释了商标注册申请,但这次我们将解释上诉。 即使您提交专利、外观设计或商标申请并收到拒绝决定,您也可以针对拒绝决定提出上诉。 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中,大约 70% 的专利、设计和商标请求获得成功。 如果针对审查员决定的上诉导致驳回决定,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审判决定,但大约 80% 的案件会维持审判决定(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sonota-info/document/panhu/shinpan_gaiyo.pdf)。 因此,如果您有意获得权利,即使您的申请在审查阶段被拒绝,如果您的预算允许,也值得对拒绝决定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如果您在一审中败诉,那么在提起二审(上诉法院)时更换律师的情况并不少见。 工业产权申请(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为一审,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为二审。 如果您的申请在审查中被拒绝并且您请求上诉,您可以选择更换代理人。 但是,对拒绝决定提出上诉的期限是自决定经核证副本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此,如果您希望更换代理人,您必须在收到经过认证的评估副本后立即请求新代理人。 特别是,针对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提出上诉请求时,可以在提出上诉请求的同时,对权利要求范围等进行变更(专利法第十七条之二第1项4号)。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进行初步审查(该法第162条),因此有必要在评估书送达核证副本后立即要求新的代表,以考虑是否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