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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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集
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求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专利法第48条之3第1项),如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审查请求,则视为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法第4条第4项)。 自申请日起1年6个月后,专利申请即被公开(专利法第64条第1项),因此即使提出与撤回专利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也属于该法第29条第1项(新颖性)并被驳回(专利法第49条第2项)。 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求率为74.8%(2020年)(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nenji/2024/document/index/020202.pdf)。也就是说,每4件专利申请中就有1件不被授予权利,在申请公开后,只具有排除在后申请的效果(专利法第29条第1款或第29条第2款)。 即使在申请时未决定是否请求审查,在申请3年后才有获得权利的必要,也已经失去了获得权利的机会。 与此相对,实用新型由于无需实质审查即可注册(实用新型法第14条第2款),因此在提交实用新型技术评估报告并发出警告之前,不能行使该权利(实用新型法第29-2条)。即使实用新型权利已过期,也可以提出实用新型技术评估请求(实用新型法第12条第2款)。 实用新型权利人自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之日起3年内,可以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专利(专利法第46-2条第1款)。 由此可见,如果在申请时未决定是否请求审查,则暂时提交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如果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发生取得权利的需要,则可以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专利,如果未发生,则维持实用新型注册,即使申请3年后发生取得权利的需要,也可以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估并行使权利。 通过利用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的专利申请制度,可以减少申请和取得权利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取得申请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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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集
三维形状是,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注册,也可以申请注册为三维商标。 因为外观设计权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创造物,注册需要新颖性和需要创造力,权利期限也是有限的(自申请日起 25 年)。 另一方面,商标权保护商业信任,因此需要通过使用提高公众意识,权利期限为半永久性,可续展登记。 针对此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基于商标权可以通过多次续展来半永久性地持有这一事实,通过对三维形状的商标权提供保护,这些形状受实用新型权和设计权的约束,这可能会导致在实用新型法或外观设计法规定的权利期限之外,半永久性地向特定人授予专有权,这将不适当地限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三维形状受实用新型权保护或外观设计权无论是否具有垄断性而获得显着性,不能承认区分自己和他人的能力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7年第10155号(Gyoke)2018年1月15日判决) 最近,在特殊情况下,“承认通过使用获得了区分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已被认可,《新哥斯拉》三维商标已获批准。 以“对哥斯拉这个角色的压倒性认可”为前提,“涉案商标虽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就涉案商标而言,由于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由于可以认定作为产品使用者的普通消费者已经认识到该产品与原告的业务有关,因此属于同条第2款的范围。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24年第10047号(Gyoke)2024年10月30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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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集
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权和商誉权(《基本法理学3:财产》第281页,中山信弘著《无形财产权》)。
人类智力活动的创作权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和设计权。商誉权包括商标权。
与专利权等不同,侵权者可以通过主张并证明没有造成损害来抗辩商标持有人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2款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从而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1994(O)第1102号,第3次小法庭判决,1997年3月11日,民政第51卷,第3号,第1055页)。
换言之,商标权保护的并不是商标本身,而是商标所体现的商誉,因此,即使商标注册了,也不意味着商标权可以得以行使。最高法院对此有如下评论:“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权利必须与商标权区别对待。换言之,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本身具有创造性价值,侵权商品在其性能、实用性等方面利用了专利权,因此侵权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必然与专利权的价值相对应。此外,侵权产品的销售意味着对实施专利权的产品存在需求,侵权商品的销售首先可以这么说,意味着对专利权许可的需求。
相比之下,商标权本身不具备创造性价值,只有与产品来源公司或其他实体的商业信誉挂钩时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换言之,带有商标的产品被销售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对销售有贡献,产品的销售也并不意味着对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存在需求。” (同一判决,最高法院案例评论,民事案件,1997 年(第 1 部分)(第 370 页)
商标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两个要求:商标已在专利局注册,并且商标实际正在使用并在业务中建立了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