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 第22集

    企业在打造品牌形象时,将产品表面的背景图案或包装纸上的背景图案作为权利进行保护,或许会有效。
    对此,日本特许厅的《商标审查指南》中,关于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6项(消费者无法识别为特定业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适用规定(商标注册要求),规定如下:“关于由背景图案构成的商标”,“如果商标由连续重复的图形等构成,仅被识别为背景图案,则判定其属于此类。但是,即使被识别为背景图案,如果其构成存在显著形状等情况,则会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此类时予以考虑。” 换句话说,背景图案原则上不能注册,但如果其显著性较高,则可以注册。
    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中,法院裁定,一个由椭圆形图形和在椭圆形轮廓中心组合的蔓藤花纹组成的商标,其图案部分为金色,背景部分为浅绿色,违反了《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不能注册(1971年上诉案第6195号)。
    对此,法院在撤销上诉决定的诉讼中裁定,构成该图形商标的花卉和蔓藤花纹仅仅是结构要素,即使单个要素很常见,也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该商标可以通过其排列、组合、配色等整体具有显著性(1974年东京高等法院案件(行家)第7号,1974年9月18日判决)。
    为了将产品表面的背景图案或包装纸上的背景图案注册为商标,图案必须具有显著性。因此,即使该图案继续使用,如果其他公司在此期间使用类似的图案,其也不具备显著性。
    首先,背景图案注册为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要求新颖性(《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和非易创作性(第3条第2款)。换句话说,新的背景图案更容易注册。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注册之日起25年(《外观设计法》第21条第1款),因此,如果在该保护期内,该设计通过使用而获得了将其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能力,那么在外观设计权到期后,可以通过将背景图案注册为商标永久使用。
  • 第21集

    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时,商号和商标是核心。
    企业的名称就是商号(公司法第6条第1款)。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商标法第2条第1款)。
    打造有价值的品牌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以下是一些例子,它们显示了商号和商标在品牌战略中的重要性。
    ・案例1(商号):Renown曾是日本销售额最高的大型服装公司,但在2020年破产。Oggi International接管了其主要业务,并将公司名称更改为“Renown”。
    ・案例2(商标):日本航空的象征标志是一只鹤和一只圆圈,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2002年,该公司与日本航空系统公司合并,改用新设计并暂时消失。但在2010年1月该公司破产后,受托重组公司的稻盛和夫(京瓷公司董事长)又将起重机和圆圈带了回来,意图回归公司的本源。
    ・案例3(商标):DUNLOP是源自英国的橡胶和轮胎品牌。在日本,住友橡胶工业拥有该商标权。住友橡胶工业宣布,将以5.26亿美元(826亿日元)的价格从固特异手中收购欧洲、北美和大洋洲四轮轮胎的DUNLOP商标权。通过收购该商标权,住友橡胶工业将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以DUNLOP品牌开展轮胎业务,但部分地区和产品除外。
    ・案例4(商标):苏格兰有一种以酒厂名称命名的单一麦芽威士忌。三得利的威士忌“山崎”是国内首款仅使用该公司山崎酒厂的麦芽威士忌酿造的单一麦芽威士忌。由于这个名字是一般姓氏,所以在最初发布时没有申请商标。申请是在1994年,当时该公司已经积累了销售业绩。在驳回申请决定的审判后,该商标于1999年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2款(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获得注册。将带有酒厂名称的产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对于维护单一麦芽威士忌的个性并树立品牌形象非常重要。
    近年来,一些大型老牌公司将公司名称更改为仅由几个字母组成的新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看不出新名字,但看旧名字就能认出公司。有些公司甚至用新名字在电视上播放了大量广告。
    有一本著名的书叫《广告的没落与公关的崛起》(艾·里斯和劳拉·里斯合著,2002年),他们在书中指出“广告的根本问题是可信度问题。无论作品多么有创意,无论媒介多么合适,广告都会陷入缺乏可信度的困境”。他们进一步指出“就品牌建设而言,广告已经过时了。现在是媒体传播的信息建设品牌”。
  • 第20集

    近年来,AI相关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授权率也不断上升(https://www.jpo.go.jp/system/patent/gaiyo/sesaku/ai/document/ai_shutsugan_chosa/hokoku.pdf)。
    日本特许厅在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手册的附录A和B中共公布了25个AI相关案例(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document/ai_jirei/jirei.pdf)。
    顺便说一句,AI相关发明是软件相关发明的一种。为了制作能够有效行使权利的说明书,首先必须准确把握发明的技术内容,并按照软件相关发明说明书制作的基本原则进行制作(请参阅参考资料中的“‘软件审查标准’的历史背景”(https://sophia-ip.jp/zh/%e5%8f%82%e8%80%83%e8%b5%84%e6%96%99/))。
    如果以不充分的说明书来行使权利,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以专利无效为由驳回专利权(专利法第104-3条第1款)。满足支持条件(同法第36条第6款第1项)尤为重要。
    关于该支持要求,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定:“权利要求书的陈述是否满足说明书的支持要求,应通过将权利要求书的陈述与发明的详细说明书的陈述进行比较,并审查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发明是否是发明的详细说明书中所述的发明,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发明的详细说明书中认识到发明的问题可以解决,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认识到即使没有该陈述或建议,发明的问题也可以根据申请时的公知常识得到解决。可以合理地解释为,说明书的支持要求的举证责任在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持有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法官团裁决,2005 年第 10042 号案件(Gyo-Ke),2005 年 11 月 11 日)。
    对于软件相关发明,专利法保护的是软件算法(https://sophia-ip.jp/zh/%e6%88%91%e4%bb%ac%e5%8a%9e%e5%85%ac%e5%ae%a4%e7%9a%84%e7%89%b9%e8%89%b2/)。算法以流程图的形式表达。
    但是,有些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没有包括流程图。这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的撰写者不了解发明的技术内容,或者不了解撰写软件相关发明说明书的基本知识。
    由于专利法保护的是软件算法,因此应该选择流程图作为摘要中的[选定的图]。但是,有许多专利申请选择了流程图以外的图。
    通过检查流程图是否被选为摘要中的[选定的图],您可以轻松区分软件相关发明(包括AI相关发明)专利说明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