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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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集
即使商标或设计未注册,也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针对侵权行为请求禁令或要求损害赔偿。 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下的禁令和损害赔偿要求的证明难度很高,而商标权和外观设计权则需要在专利局注册,能通过注册来证明。此外,在损害索赔中也推定存在故意过失。 拥有“装配式住宅”外观设计权的设计权人提起诉讼,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外观设计权,并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东京地方法院,2018 年(Wa)第 26166 号,2020 年 11 月 30 日判决)虽然没有发现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情况,但发现了侵犯外观设计权的情况。 指定产品“摩托车运输车”的注册商标“Bike Lifter”商标持有人提起诉讼,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并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大阪地方法院2015年(Wa)第547号,2017年1月19日判决)虽然没有发现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情况,但发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商品的展示等”的情况,① 产品的形态具有客观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显着特征(特殊显着性),② 如果该表格长期由特定经营者独家使用,或由于极强的广告或爆炸性的销售业绩(众所周知),要求该形式的产品作为表明特定经营者来源的产品为消费者所熟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2(Ne)第10069号,2012年12月26日判决)。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证明权利存在的门槛很高,因此,如果您疏忽注册商标权或设计权,则可能难以执行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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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集
关于应用艺术是否应受设计权和版权的重叠应用,存在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要使实用艺术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仅仅将其表达视为具有创造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表现出可被视为纯艺术的艺术欣赏水平。
然而,在 2015 年 4 月 14 日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决 2014 (Ne) 第10063号 中,法院裁定“如果表达表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则应用艺术与其他表达作品一样,可以被视为具有创造性和可版权保护,但很难想象这会导致限制其在公众中的使用和分发,从而阻止其实现实际或工业用途。” 并因此将应用艺术作为原创作品进行保护。
法院还承认了《版权法》和《设计法》的重叠适用,并指出“《版权法》和《设计法》的目的和宗旨不同(《版权法》第1条;《设计法》第1条),不存在其中一方排他性地适用或优先适用的明确关系,而另一方的适用则是不可能的或从属的,很难找到这种解释的任何合理依据。”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这项裁决是一个先例。“先例”是包含应适用于其他案件的法律意见的裁决,仅陈述有关案件的量刑理由并不是先例(最高法院,1951年第3474号案件(A),1953年2月12日第一小法庭裁决,刑事汇编,第7卷,第2号,第211页)。这是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判例,但在民事案件中,仅仅陈述赔偿金额的理由并不是判例。
关于专利法第10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解释(损害赔偿金额的推定等),有2019年6月7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议会案判决,2018年(Ne)第10063号。在该判决中,侵权人获得的利润额是从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中扣除所需的额外费用后获得的边际利润额。此外,本案实施应获得的费率是考虑到近年来各专利技术领域的统计平均许可费率而确定的。换句话说,该判决是仅仅表明赔偿金额理由的法院案件,并不是判例。尽管如此,它是大议会案件,这很不正常。在该大议会判决的一年零四个月后,主审法官(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升任高松高等法院院长。 -
第12集
在第11集中,我们介绍了基于功能美的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设计注册的对象专注于其功能,则该对象将成为实用新型注册的对象。
在美国,设计和实用新型都纳入专利制度,并作为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受到保护。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两者的关系解释如下:“一般来说,‘实用专利’保护物品的使用和功能(35 USC 101),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物品的外观(35 USC 171)。物品的装饰外观包括物品的形状和配置,或物品上的表面装饰,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装饰性外观,则可以同时获得该物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
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单独的法律保护,但物品的实用性和装饰性可能不容易分开。一件制成品可能同时具有功能性和装饰性。”(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2.html#d0e150263)
上述解释也适用于日本。如果您基于功能美而创建了设计,您还应该为该功能申请实用新型注册。如果您创建了形状或配置独特的发明,您还应该为该形状或配置申请设计注册。
如果您同时获得了设计权和实用新型权,当您行使针对侵权的权利时,即使其中一种不被认可,另一种也有可能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