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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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集
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呈上升趋势,其中约60%的申请由个人和中小企业提出。 但注册审核后未注册的案例也在增加。 此外,大约 80% 的索赔在不使用撤销审判中获得成功(《商标法》第 50 条)(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shoi/document/ t_mark_paper09new/01.pdf)。 这是因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权利意识增强,一些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低价商标注册申请为卖点,导致容易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增加。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不是商标本身,而是商标所体现的商业信用(该法第一条)。 目的是建立品牌并让您的业务取得成功,而商标注册是达到此目的的一种手段。 即使商标注册后,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领域,竞争对手也可以请求审判宣告商标注册无效(该法第46条)。 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保护您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只是建立品牌和建立成功企业的第一步。 如果您没有目的或计划使用商标,但因为价格便宜而申请商标注册,即使获得批准也不注册,或者即使注册后也不使用,申请费将 最终被浪费了。 一些以低成本商标注册申请为卖点的专利(商标)事务所在做出注册决定后免收注册费。 对于此类事务所,无论申请人是否注册,事务所收取的费用都是相同的; 如果申请人不注册,实际上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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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集
接续第7集,我们将解释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
在准备专利说明书时,专利律师或专利工程师可能会在发明人准备的提案中添加新信息,假装知道这些信息。
[参考资料]“关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及其解释”中的案例2(马沙骨化醇案例)是适用等同原则的案例。 因此,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专利法第70条)被解释为比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广泛。
从上述最高法院案件调查员的评论来看,“根据本判决的解释,如果说明书中存在可被视为公开了起始材料等具有反式维生素D结构的发明的陈述,例如将反式形式转换为顺式形式的过程的描述,似乎很可能存在不允许平等主张的特殊情况”(《法律界时报》2017 年 12 月号,第 17 页) 213)。换句话说,如果规范的制定者在假装知道的情况下添加了这些信息,则等同原则很可能不会被接受。
顺便说一句,最高法院的民事判例包括“民疏”和“疏民”。 《民疏》是最高法院的正式判例,《疏民》是作为法院的内部文件而创建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并非由最高法院法官直接撰写,而是由被称为“最高法院调查员”的精英法官起草,并由最高法院法官进行补充和修改。
关于《民疏》,月刊《法律界时报》将刊登起草最高法院判决初稿的调查员的《最高法院判例解释》。 因此,又被称为“调查员评述”。 《最高法院判例解释-民事版》已按年编订装订。
最高法院的判决比较简洁,解释也多种多样。对此的补充是“最高法院判例解释”。《最高法院判例解释》本质上是最高法院对《最高法院判例》的官方注释。为此,有必要在参考《最高法院判例解释》的同时,阅读《最高法院判例》。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专利代理人甚至不知道《最高法院判例解释》的存在。 -
第7集
撰写专利说明书时,是否应当记载“发明的效果”。 如果是,应该写在[发明效果]栏还是[发明实施方式]栏? 有律师和专利律师正在争论是否应该这样做(https://jpaa-patent.info/patent/viewPdf/3240)。
然而,在权利执行中,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专利法第七十条)不仅取决于说明书中的陈述,还取决于本发明与主题发明之间的相对关系,并且 可以比权利要求的范围更窄或更宽地解释(分别参见[参考资料]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及其解释”下的法院案例1和2)。
需要指出的是,在准备专利说明书时过多地描述发明的效果会缩小权利的范围。 但是,如果无效宣告理由是缺乏创造性(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则不能行使权利(专利法第一百零四条之三) 专利法)。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侵权诉讼审理中以“有利效果”作为主张创造性的依据(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202bm.pdf)。 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与权利范围的关系是由多种因素的权衡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