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写下自从开始担任专利律师以来我所注意到的事情。
我打算确定一个主题并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写。

  • 第23集

    最高法院关于等同原则的裁决包括Ball Spline案(最高法院于1998年2月24日作出裁决)和Maxacalcitol案(最高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裁决)。
    Ball Spline案中提出的等同原则通常假设,当具有相同效果的新材料在申请后出现时,专利持有人可以获得救济,并且替代的简易性判断也基于侵权发生的时间。相比之下,在马沙骨化醇案中,当使用了申请时已经存在的、具有相同效果的材料时,是否构成等同物侵权的问题就出现了(参考文献:Bessatsu Patent 2021年11月刊,《再论等同物原则(对等同物第五要件的进一步思考)》,作者:三村量一(https://jpaa-patent.info/patent/viewPdf/3830))。
    在马沙骨化醇案(2016年3月25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法庭判决)的原审中,法院在认定第一项等同要件(非必要部分)时裁定:“鉴于专利发明的实质性价值是根据其与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做出的贡献程度来判断的,因此,专利发明的必要部分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特别是与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来判断;(i)如果专利发明的贡献程度被评价为大于现有技术,则权利要求书中的一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更高概念化;(ii)如果专利发明的贡献程度被评价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并不大,则应当认定为与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几乎相同。
    ”基于此前提,在认定第五项等同要件(特殊情况)时,法院裁定:“当客观且外部认定,在提交申请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之外的另一种配置被认定为权利要求中所述配置的不同部分的替代品,而申请人未在权利要求中描述该其他配置这一事实,可以说是第五个要求下的“特殊情况”。
    Maxacalcitol案的最高法院裁决确认了下级法院的上述裁决。Maxacalcitol案规定了一套确定等同物第一要求(非必要部分)和第五个要求(特殊情况)的方法,因此即使在使用了申请时已存在的具有相同效果的材料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等同物侵权。
    等同物原则在Ball Spline案中诞生,并在Maxacalcitol案中得到发展。
    自马沙骨化醇案以来,专利侵权诉讼进入了新的阶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文字侵权和等同侵权被一并审查。在原告未主张等同侵权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鼓励原告主张等同侵权。然而,即使法院鼓励原告主张等同侵权,也未必会认定等同侵权。这是为了防止一审法院在上诉法院指出其程序缺乏公正性。
  • 第22集

    企业在打造品牌形象时,将产品表面的背景图案或包装纸上的背景图案作为权利进行保护,或许会有效。
    对此,日本特许厅的《商标审查指南》中,关于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6项(消费者无法识别为特定业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适用规定(商标注册要求),规定如下:“关于由背景图案构成的商标”,“如果商标由连续重复的图形等构成,仅被识别为背景图案,则判定其属于此类。但是,即使被识别为背景图案,如果其构成存在显著形状等情况,则会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此类时予以考虑。” 换句话说,背景图案原则上不能注册,但如果其显著性较高,则可以注册。
    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中,法院裁定,一个由椭圆形图形和在椭圆形轮廓中心组合的蔓藤花纹组成的商标,其图案部分为金色,背景部分为浅绿色,违反了《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不能注册(1971年上诉案第6195号)。
    对此,法院在撤销上诉决定的诉讼中裁定,构成该图形商标的花卉和蔓藤花纹仅仅是结构要素,即使单个要素很常见,也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该商标可以通过其排列、组合、配色等整体具有显著性(1974年东京高等法院案件(行家)第7号,1974年9月18日判决)。
    为了将产品表面的背景图案或包装纸上的背景图案注册为商标,图案必须具有显著性。因此,即使该图案继续使用,如果其他公司在此期间使用类似的图案,其也不具备显著性。
    首先,背景图案注册为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要求新颖性(《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和非易创作性(第3条第2款)。换句话说,新的背景图案更容易注册。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注册之日起25年(《外观设计法》第21条第1款),因此,如果在该保护期内,该设计通过使用而获得了将其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能力,那么在外观设计权到期后,可以通过将背景图案注册为商标永久使用。
  • 第21集

    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时,商号和商标是核心。
    企业的名称就是商号(公司法第6条第1款)。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商标法第2条第1款)。
    打造有价值的品牌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以下是一些例子,它们显示了商号和商标在品牌战略中的重要性。
    ・案例1(商号):Renown曾是日本销售额最高的大型服装公司,但在2020年破产。Oggi International接管了其主要业务,并将公司名称更改为“Renown”。
    ・案例2(商标):日本航空的象征标志是一只鹤和一只圆圈,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2002年,该公司与日本航空系统公司合并,改用新设计并暂时消失。但在2010年1月该公司破产后,受托重组公司的稻盛和夫(京瓷公司董事长)又将起重机和圆圈带了回来,意图回归公司的本源。
    ・案例3(商标):DUNLOP是源自英国的橡胶和轮胎品牌。在日本,住友橡胶工业拥有该商标权。住友橡胶工业宣布,将以5.26亿美元(826亿日元)的价格从固特异手中收购欧洲、北美和大洋洲四轮轮胎的DUNLOP商标权。通过收购该商标权,住友橡胶工业将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以DUNLOP品牌开展轮胎业务,但部分地区和产品除外。
    ・案例4(商标):苏格兰有一种以酒厂名称命名的单一麦芽威士忌。三得利的威士忌“山崎”是国内首款仅使用该公司山崎酒厂的麦芽威士忌酿造的单一麦芽威士忌。由于这个名字是一般姓氏,所以在最初发布时没有申请商标。申请是在1994年,当时该公司已经积累了销售业绩。在驳回申请决定的审判后,该商标于1999年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2款(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获得注册。将带有酒厂名称的产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对于维护单一麦芽威士忌的个性并树立品牌形象非常重要。
    近年来,一些大型老牌公司将公司名称更改为仅由几个字母组成的新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看不出新名字,但看旧名字就能认出公司。有些公司甚至用新名字在电视上播放了大量广告。
    有一本著名的书叫《广告的没落与公关的崛起》(艾·里斯和劳拉·里斯合著,2002年),他们在书中指出“广告的根本问题是可信度问题。无论作品多么有创意,无论媒介多么合适,广告都会陷入缺乏可信度的困境”。他们进一步指出“就品牌建设而言,广告已经过时了。现在是媒体传播的信息建设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