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集
在第27集中,我们解释了在虚拟空间(元宇宙)中保护图像时,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之间的区别。 本集,我们将探讨虚拟形象是否享有版权保护。 关于“虚拟形象”的定义,维基百科指出:“虚拟形象是指主要用于交流的角色图像,作为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另一个自我’。” 基于此定义,最高法院关于版权侵权的判决(1992年第1443(O)号最高法院判决,1997年7月17日,第一小庭,民书第51卷第6期,第2714页)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思想或情感的创造性表达’(该法第2条第1款第1项)。在以独立章节形式连载的漫画中,如果反复出现具有特定名称、外貌、角色等的人物,则每一部出现这些人物的漫画都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将这些人物的所谓‘人物’视为脱离特定漫画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是因为所谓的‘人物’是一个抽象概念,或许最好将其描述为人物的个性,是从漫画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升华出来的。它并非具体表现形式本身,而且……”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思想或情感的创造性表达。相应地,在以独立章节形式连载的漫画中,每一部完结的漫画都可能构成版权侵权,而要判断是否存在版权侵权,必须确定连载漫画中哪一部漫画与侵权行为相关。 基于这种思路,即使是虚拟形象,版权法也仅保护虚拟空间中呈现的单个图像或视频;与具体人物形象分离的角色不受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