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集
本文解释了权利要求修改和更正中的排除权利要求。 “排除权利要求”是指明确排除权利要求所涵盖的部分内容,同时保持权利要求内容不变的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2章,3.3.1(4) - 包含排除权利要求的修改)。 本文引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8年5月30日大审判庭第10563号(Gyo-Ke)2006年判决来解释“排除权利要求”。 作为判断是否允许修改以包含“排除权利要求”的前提,该判决提出了以下一般标准,用于判断是否需要根据《专利法》在“说明书或附图所述内容范围内”进行修改。 “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的事项”是指为获得专利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事项,这些专利权是针对高度先进技术构思的发明而设立的。因此,此处所指的“事项”显然是指与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的发明相关的技术事项。“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的事项”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说明书或附图中的所有描述而推导出的技术事项。如果修改并未引入与由此推导出的技术事项相关的新技术事项,则可以认为该修改“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的事项范围内”。 法院随后作出如下裁定,明确指出,即使请求通过所谓的“排除权利要求”来更正专利申请中与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未公开的先前发明相同的发明部分,一般判断标准也适用。 “……由于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并不知晓在先发明的存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附图通常不包含对在先发明的具体描述。但是,《专利法》第134条之2款第1项的但书仍然适用于对说明书或附图中未具体描述的事项进行更正的情况。只要此类更正被认为没有在说明书或附图所公开的技术事项中引入新的技术事项,就应将其视为‘在说明书或附图所述事项范围内’进行的更正。” 认为旨在提出“排除权利要求”的修改必然不可接受是不恰当的。换言之,即使修改是以否定方式进行的,例如旨在提出“排除权利要求”的修改,如果待修改的内容是说明书等文件中描述的内容,那么,就像涉及肯定性描述的修改一样,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可以说没有引入新的技术内容。然而,反之,仅仅因为待修改的内容本身没有在说明书等文件中描述,并不意味着该修改就引入了新的技术内容。 因此,判断旨在提出“排除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在说明书等文件中描述的内容范围内”,最终应基于该修改是否相对于说明书等文件中描述的技术内容引入了新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