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集
本文解释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分为判例法和成文法。判例法也称为英美法。成文法也称为大陆法,其起源于罗马法。 判例法体系的特点是先例具有约束力,即先前法院的判决对后来的法院判决具有约束力。 成文法体系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司法判例是对成文法的补充,但不具有先例约束力。 日本在江户时代之前一直实行判例法体系。在地方官府进行审判时,他们会查阅以往的法院记录,并根据类似案例做出判决。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是欧洲列强的殖民地。独立后,这些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很容易受到其前殖民宗主国的影响。 日本从未沦为殖民地,因此明治政府在构建新的国家体制时,曾考察过欧洲主要国家(英国、法国和德国),并在独立甄选和摒弃各国体制后,最终采纳了成文法体系。日本是世界上唯一拥有如此历史的国家。 在日本,“司法判例”指的是“包含应当适用于其他案件的法律意见”的判决(最高法院,1951年(A)第3474号,初审法庭1953年2月12日判决,《刑事案件》,第7卷,第2期,第211页)。 在日本,“司法判例”不具有约束力,“所有法官在行使良心时均应保持独立,且仅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宪法第76条第3款)。 “如宪法第 76 条第 3 款所述,法官应当遵循良心,这意味着法官应当遵循自己的内在良知和道德感,而不受任何有形或无形的外部压力或诱惑的影响”(最高法院,1947 年(Re)第 337 号,大法庭判决,1948 年 11 月 17 日,刑事案件,第 2 卷,第 12 期,第 156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