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集

在第27集中,我们解释了《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法》在保护虚拟空间图像方面的角色分工。本集,我们将比较《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法》对应用艺术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精神权利和著作权,无需任何形式上的履行”(第17条第2款)。这意味着享有精神权利和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等行政程序。因此,精神权利和著作权的享有由法院这一司法机构裁定。主张著作权侵权的人必须首先提起诉讼,主张并证明著作权的存在以及其作为作者的身份,才能使其主张得到认可。
关于《著作权法》在实用艺术中的适用问题,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使是实用艺术,如果其中具有审美价值且可与实用所需组成部分分离的部分,则该部分在客观上可被视为与《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明确包含的‘(纯粹的)艺术作品’相同,即‘纯粹的)艺术作品’相同,因此该部分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
另一方面,即使是实用艺术,如果其中具有审美价值且可与实用所需组成部分分离的部分,则该部分在客观上不能被视为与《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明确包含的‘(纯粹的)艺术作品’相同,即‘纯粹的)艺术作品’相同,因此该部分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因此,不应根据该款规定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3年第10068号案件,2014年8月28日判决)
此外,在版权侵权诉讼中,“作品的复制是指对依赖于现有作品且足以使其内容和形式为人所知的作品进行复制”(最高法院第一小庭,1975年第324号案件(O),1978年9月7日,《民政》第32卷第6期,第1145页),因此,依赖关系也必须得到主张、证明和认可。
相比之下,根据作为工业产权法的《外观设计法》,日本特许局(行政机关)将证明权利的享有。同样,也不需要证明依赖关系。
鉴于这些原因,外观设计注册是充分保护应用技术的可靠方法,因此,它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