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集
目前,《外观设计法》修正案正在审议中,该修正案旨在保护虚拟世界(元宇宙)中的图像。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之间的角色划分。 《版权法》保护思想或情感的创造性表达(《版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 目前,包括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规定了无形式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 《外观设计法》是一部工业产权法,要求在专利局注册才能确立权利。 在欧洲,欧盟(EU)设有一个专门负责外观设计注册的机构,即位于西班牙瓦伦西亚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指令》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特征所产生的产品全部或部分的外观,特别是其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第1条a款)。 “产品”一词还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尤其包括旨在纳入复杂产品的零件、包装、外包装、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等,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第1条b款)。 在日本,“手工艺品”受《版权法》(《版权法》第2条第2款)保护,但不受《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法》第3条标题)保护。 此外,由于印刷字体不能被视为物品的形状(《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1款),因此在日本很难根据《外观设计法》对其进行保护。 《伯尔尼公约》规定:“有关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此类作品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由本联盟成员国的法律决定。在原属国仅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国家只能要求该国给予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别保护。但是,如果其他国家未给予此类特别保护,则此类作品应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第2条第7款) 换句话说,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作品的保护条件由本联盟成员国的法律决定,但如果未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保护,则必须将其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这意味着应用艺术可以作为艺术作品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保护,未能以任何一种形式获得保护均构成对《伯尔尼公约》的违反。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作为外观设计注册的一项要求,“任何人创作出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外观设计……均可就该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注册”(该法第3条第1款)。换句话说,无法用于工业用途的应用艺术必须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关于印刷字体的版权保护,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版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字体必须具备区别于传统印刷字体的独创性,以及使其本身成为艺术欣赏对象的美学品质,方可构成作品。”(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0年9月7日判决,1998年第332号案件,民政第54卷,第7期,第2481页)。 因此,要求印刷字体(不受《外观设计法》保护)的版权保护,并要求其“具有可视为纯艺术的美学品质”,可能违反《伯尔尼公约》。 关于虚拟空间图像的保护,应根据《外观设计法》保护“可用于工业用途的设计”,并根据《版权法》保护所有其他设计。 例如,用于计算机模拟实验(而非之前需要创建物理原型的评估实验)的图像很可能构成“工业适用设计”。 另一方面,元宇宙空间中的图像很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