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集
企业在打造品牌形象时,将产品表面的背景图案或包装纸上的背景图案作为权利进行保护,或许会有效。 对此,日本特许厅的《商标审查指南》中,关于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6项(消费者无法识别为特定业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适用规定(商标注册要求),规定如下:“关于由背景图案构成的商标”,“如果商标由连续重复的图形等构成,仅被识别为背景图案,则判定其属于此类。但是,即使被识别为背景图案,如果其构成存在显著形状等情况,则会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此类时予以考虑。” 换句话说,背景图案原则上不能注册,但如果其显著性较高,则可以注册。 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中,法院裁定,一个由椭圆形图形和在椭圆形轮廓中心组合的蔓藤花纹组成的商标,其图案部分为金色,背景部分为浅绿色,违反了《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不能注册(1971年上诉案第6195号)。 对此,法院在撤销上诉决定的诉讼中裁定,构成该图形商标的花卉和蔓藤花纹仅仅是结构要素,即使单个要素很常见,也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该商标可以通过其排列、组合、配色等整体具有显著性(1974年东京高等法院案件(行家)第7号,1974年9月18日判决)。 为了将产品表面的背景图案或包装纸上的背景图案注册为商标,图案必须具有显著性。因此,即使该图案继续使用,如果其他公司在此期间使用类似的图案,其也不具备显著性。 首先,背景图案注册为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要求新颖性(《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和非易创作性(第3条第2款)。换句话说,新的背景图案更容易注册。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注册之日起25年(《外观设计法》第21条第1款),因此,如果在该保护期内,该设计通过使用而获得了将其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能力,那么在外观设计权到期后,可以通过将背景图案注册为商标永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