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集

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求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专利法第48条之3第1项),如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审查请求,则视为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法第4条第4项)。
自申请日起1年6个月后,专利申请即被公开(专利法第64条第1项),因此即使提出与撤回专利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也属于该法第29条第1项(新颖性)并被驳回(专利法第49条第2项)。
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求率为74.8%(2020年)(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nenji/2024/document/index/020202.pdf)。也就是说,每4件专利申请中就有1件不被授予权利,在申请公开后,只具有排除在后申请的效果(专利法第29条第1款或第29条第2款)。
即使在申请时未决定是否请求审查,在申请3年后才有获得权利的必要,也已经失去了获得权利的机会。
与此相对,实用新型由于无需实质审查即可注册(实用新型法第14条第2款),因此在提交实用新型技术评估报告并发出警告之前,不能行使该权利(实用新型法第29-2条)。即使实用新型权利已过期,也可以提出实用新型技术评估请求(实用新型法第12条第2款)。
实用新型权利人自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之日起3年内,可以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专利(专利法第46-2条第1款)。
由此可见,如果在申请时未决定是否请求审查,则暂时提交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如果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发生取得权利的需要,则可以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专利,如果未发生,则维持实用新型注册,即使申请3年后发生取得权利的需要,也可以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估并行使权利。
通过利用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的专利申请制度,可以减少申请和取得权利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取得申请内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