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集

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权和商誉权(《基本法理学3:财产》第281页,中山信弘著《无形财产权》)。
人类智力活动的创作权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和设计权。商誉权包括商标权。
与专利权等不同,侵权者可以通过主张并证明没有造成损害来抗辩商标持有人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2款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从而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1994(O)第1102号,第3次小法庭判决,1997年3月11日,民政第51卷,第3号,第1055页)。
换言之,商标权保护的并不是商标本身,而是商标所体现的商誉,因此,即使商标注册了,也不意味着商标权可以得以行使。最高法院对此有如下评论:“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权利必须与商标权区别对待。换言之,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本身具有创造性价值,侵权商品在其性能、实用性等方面利用了专利权,因此侵权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必然与专利权的价值相对应。此外,侵权产品的销售意味着对实施专利权的产品存在需求,侵权商品的销售首先可以这么说,意味着对专利权许可的需求。
相比之下,商标权本身不具备创造性价值,只有与产品来源公司或其他实体的商业信誉挂钩时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换言之,带有商标的产品被销售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对销售有贡献,产品的销售也并不意味着对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存在需求。” (同一判决,最高法院案例评论,民事案件,1997 年(第 1 部分)(第 370 页)
商标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两个要求:商标已在专利局注册,并且商标实际正在使用并在业务中建立了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