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集
在《设计法》中,“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能够给人视觉美感的物品形状、建筑物形状或者图像。”(同法第二条第一项) 。
这个“美感”是什么?首先是传统的装饰审美。它用于装饰实用物品,使其看起来美观。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功能美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在德国魏玛建立的包豪斯艺术学校。功能美是指只追求功能、消除装饰的外观美。这就是工业设计的思想。德国著名工业设计师迪特尔·拉姆斯(Dieter Rams)倡导“少而精”的理念。我们的想法是,消除装饰的设计将提供更好的产品。据说 Dieter Rams 的思想影响了 Jonathan Ive,并创造了 iPhone 的设计。
作为外观设计注册的一项要求,它规定“创造了可在工业上使用的外观设计的人……可以获得该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该法第 3 条第 1 项)。这表明外观设计注册的一个要求是必须能够工业化批量生产。这个“可用于工业用途”表明排除装饰、追求功能而具有功能美感的产品有资格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在日本的设计审查标准中,作为“通过视觉创造美感的事物和未被识别的事物的例子”,它被列为“主要目的是功能、作用和效果,并且几乎没有美感的事物”(第三部第1章2.4(2))。在《设计》(高田忠着)中,指出这些审查标准的解释和应用需要讨论(同书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