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集
撰写专利说明书时,是否应当记载“发明的效果”。 如果是,应该写在[发明效果]栏还是[发明实施方式]栏? 有律师和专利律师正在争论是否应该这样做(https://jpaa-patent.info/patent/viewPdf/3240)。
然而,在权利执行中,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专利法第七十条)不仅取决于说明书中的陈述,还取决于本发明与主题发明之间的相对关系,并且 可以比权利要求的范围更窄或更宽地解释(分别参见[参考资料]中“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及其解释”下的法院案例1和2)。
需要指出的是,在准备专利说明书时过多地描述发明的效果会缩小权利的范围。 但是,如果无效宣告理由是缺乏创造性(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则不能行使权利(专利法第一百零四条之三) 专利法)。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侵权诉讼审理中以“有利效果”作为主张创造性的依据(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202bm.pdf)。 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与权利范围的关系是由多种因素的权衡决定的。